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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邦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波恩世纪装饰木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波恩世纪装饰木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货款1592411.7元,并支付以1282791.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9620.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波恩世纪装饰木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55元,由原告负担12383元,由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72元,鉴定费6475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波恩世纪装饰木作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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