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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仁祥保险公估(北京)有限公司
福建蓝水航运有限公司
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市帆顺海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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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温州市帆顺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蓝水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26706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267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3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温州市帆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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