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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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997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9979.6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从2018年5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88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承担630元,被告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