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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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纵横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好食采”项目伊犁州、博州框架协议》; 二、被告新疆纵横金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管理费10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609,478.60元,核定给付标的105,000.00元,占请求标的的17.23%;案件受理费9,894.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2.77%即8,189.90元,被告负担17.23%即1,704.88元;公告送达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