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信实工程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价款739,211.9元; 二、被告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的利息95,358.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2元,由原告***负担4,202元,被告新疆禹王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