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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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 新疆永升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7800.15元及利息(2016年8月15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96103.50元;以下欠工程款587800.1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5319.52元,邮寄送达费74.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3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