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家渠奇台总场成业破碎石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五家渠奇台总场成业破碎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64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五家渠奇台总场成业破碎石厂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