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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高明区益群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480608.8元及支付利息(以480608.8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益群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包括本金及利息)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原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6元(原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9086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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