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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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3333.34元、罚息26666.67元、复利1384.0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34930元。 二、如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10元,由原告负担63元(已预缴),四被告负担28947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