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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5811.76元,利息217012.62元,并支付以1205811.7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1元,由被告江苏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05元,由原告***负担2436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60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760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