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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大同市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为53952641.61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1595元,由原告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同市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各负担1607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