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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泽普县晋泽枣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
喀什市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普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4,487,226.42元;

二、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378,281.65元;并以本金14,487,226.4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4735‰,以2020年5月14日为起息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159,354元;

四、如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认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位于××县内的房产证号为泽房权证奎依巴格字第XXXX号、泽房权证奎依巴格字第XXXX号、泽房权证奎依巴格字第XXXX号、泽房权证奎依巴格字第XXXX号、泽房权证奎依巴格字第XXXX号、泽房权证奎依巴格字第XXXX号、泽房权证奎依巴格字第XXXX号、泽房权证奎依巴格字第XXXX号的房屋及使用权证号为泽普县国用(2006)第XXXX号、泽普县国用(2011)第XXXX号、泽普县国用(2011)第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认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从处分被告泽普县晋泽枣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泽普县阿克塔木乡人民政府的374.06亩土地、泽普县阿依库勒乡人民政府的10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泽普县晋泽枣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认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提供质押的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3,000,000元)、***提供质押的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2,000,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喀什市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向原告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喀什市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7,415元,由原告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778元,由被告泽普县泰润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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