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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世纪光华书业有限公司
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世纪光华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1574.63元;

二、驳回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2元,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644元;由被告广东世纪光华书业有限公司负担231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36元;由被告广东世纪光华书业有限公司负担48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7元;由被告广东世纪光华书业有限公司负担2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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