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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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11861.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6元,由原告***负担28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10元,被告***和被告***负担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