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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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进尚树脂有限公司 常熟市铭鑫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熟市铭鑫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厦门进尚树脂有限公司货款38727.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727.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62×××6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4元,由被告常熟市铭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