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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支行
北京冠丰宏图物资有限公司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稷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清格瑞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毕奥普罗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华清格瑞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冠丰宏图物资有限公司及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4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中稷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担之债务向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1234元,由北京华清格瑞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冠丰宏图物资有限公司及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华清格瑞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冠丰宏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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