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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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约定履行,按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计账系统计算数额为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元); 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上述款项,对***抵押的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北侧3号楼4层东户(抵押情况以2015年7月7日在平顶山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办理的他项权证号为:平房他房他证卫东字第150076**他项权证书》中的记载为准)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华明 审 判 员 刘周信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元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