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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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鹤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中鹤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00元及利息1922.6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河南中鹤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赏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