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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元共计23442.1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267.34元; 三、***、淄博锦雨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淄博锦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3.00元,***负担19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