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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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顺泰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明源商贸有限公司 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立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充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862,482.61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4月23日欠付的罚息总额为4,151,545.92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48,862,482.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还款顺序:先偿还本金再偿还罚息); 二、被告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充顺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被告南充兴源环亚公司所有的南房权证顺字第0××1号、南房权证顺字0××2号、南房权证顺字0××1号、南房权证顺字0××9号、南房权证顺字0××0号五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南充兴源环亚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充顺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4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由被告南充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