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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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原告赔偿***车辆营运损失420,000元(从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止,按每月12000元标准计算); 二、被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折价损失4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