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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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佳吉门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明星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三苏路支行借款本金270513.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三苏路支行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四川鑫佳吉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由被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三苏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140元,由被告***、***、四川鑫佳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