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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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洁宇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洁宇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价款38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8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为45250元,此后仍按此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洁宇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2元,减半收取计188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821元,由被告康定跑马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