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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浙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剩余购房款59,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334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尚欠剩余购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9元,由被告***负担679元,原告新疆金粮源置业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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