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东支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50000元; 二、由被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支付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三、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支付车辆损失125153.74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元,由被告***承担1357元,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22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