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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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代偿款1,077,649.12元; 二、被告***应以1,077,649.12元为基数向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应以1,077,649.12元为基数向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