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7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 二、维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对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广元市至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退还保证金1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从2014年7月26日至2014年11月10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1月11日起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审原告***对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20.00元,由上诉人***承担21879元,上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7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上诉人***承担18900元,上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3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