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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精工重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懿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布达伟士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布达伟士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懿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码头包干费人民币177510.76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对原告上海懿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324元,由原告上海懿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5元,被告吉布达伟士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69元。

如果被告吉布达伟士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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