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85495.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止至2020年1月15日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56638.0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总金额系以185495.94元为基数,按年息24%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