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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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