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富龙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电费34550.25万元、2007年7月至2020年7月蒸汽费2600万元,两项合计37150.25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559.13万元; 三、驳回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95094元,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95094元,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76419元,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已负担,由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2217元,剩余1064202元鉴于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诉讼请求,由本院向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