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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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钟丽菲之前的二手车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钟丽菲协助原告***办理车牌号码为桂A×××××的小型轿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7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收费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则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