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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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22起计息至本息还清时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偿还的40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