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顺陶记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东大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租房费1200元; 二、被告抚顺东大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15300元(25500÷2×1%×120天=153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以预交),由被告抚顺东大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