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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陶记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顺东大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租房费1200元;

二、被告抚顺东大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15300元(25500÷2×1%×120天=153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以预交),由被告抚顺东大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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