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金坛太平洋纸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大洋印刷有限公司 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 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404226.8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62.05万元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404226.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并赔偿律师费11.97万元; 二、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抵押的10台机器设备(分别是型号为RXX5-7BPLU的曼罗兰全张五色胶印机1台、型号为CD1XX-6的海德堡胶六色胶印机1台、型号为CD1XX-5+LX的海德堡胶印机1台、型号为RXX4的罗兰胶印机1台、型号为CD1XX-4的海德堡胶印机2台、型号为LRXXT-5D的日本岩崎印刷机1台、型号为LR2XX-4D的日本岩崎印刷机1台、型号为MK1XX0YM-‖的全自动平压烫印模切机(天津)1台、型号为AvalonNXX50S的热敏计算机直接制版系统1套)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大洋印刷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太平洋纸制品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73元,由被告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大洋印刷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太平洋纸制品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