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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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晏青松吊车费计1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陈浪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