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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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