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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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誉诚物资有限公司 大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誉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759188.39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88512.36元、罚息1099348.84元、复利138039.87元;自2019年12月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大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大连誉诚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大连誉诚物资有限公司、大连玖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