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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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雄伟保健品有限公司 大连雄伟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雄伟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按年息18%计算至2018年1月6日;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7日按年息18%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大连雄伟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5万元按先息后本的顺序在上述本息中扣除; 二、被告大连雄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大连雄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雄伟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