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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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657元及2020年9月30日前的违约金428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36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很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