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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荣成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3623.25元。[(总损失139246.5元-12000元)×50%];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4373.25元(包含被告***垫付款3000元);(款项汇至户名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荣成支行,卡号15×××61)。 四、驳回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计1687元,由原告负担18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830元,由被告***负担674元。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08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