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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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州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市飞祥建筑渣土处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衢州市柯城区慈张村面积8829.48平方米被破坏耕地按照《柯城区万田乡慈张村盛某砂场用地复垦项目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复垦并通过验收,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若被告***、***未按要求履行前述修复义务,则由***、***连带赔偿耕地复垦费用1026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连带赔偿复垦项目规划设计费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被告***负担1267元,被告***负担126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