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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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 青州市源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源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7月2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但以10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负担1008元,被告负担1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