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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

二、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31905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占用资金的利息。

三、驳回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609元,由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45元,申请费3020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1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638元,由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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