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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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 二、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31905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占用资金的利息。 三、驳回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609元,由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45元,申请费3020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1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638元,由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