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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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 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欠款本金2999398元,利息、罚息1423190.37元(2020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四、抵押权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权在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的情况下对***、***名下共有的位于新乡县小冀镇冀中路银星名郡5号楼1号(他项权利证书为房房他证新乡县字第20141**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61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神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