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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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 黄山阿尔法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9月21日-2019年9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6.09%计算,此后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上述计算的利息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的天数/360天×9.135%计算)、律师代理费45000元; 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对被告黄山阿尔法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歙县循环经济园阿尔法公司1幢仓库等4户房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面积【以皖(2018)歙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载明为准】在折价、拍卖、变卖时所得价款于上述第一项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黄山阿尔法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黄山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山阿尔法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清偿的,有权向被告黄山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64元,由被告黄山市建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山阿尔法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