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银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大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安银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西安银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大店村民委员会返还剩余定金42.2万元; 三、驳回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大店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大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