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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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得利雅针纺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终25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终25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张亚秋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14.68元,由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