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恒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吉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吉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恒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1,394.70元、违约金12,139.47元、律师费12,000元,以上共计145,534.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恒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武汉吉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