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州高新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抚州高新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35,163.94元及2018年9月21日前的利息5,00,446.05元。2018年9月22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5.54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第三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不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85元,由被告江西高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






